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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號林淑芳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花院楓民子110訴字第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淑芳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8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該當事
人林淑芳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下午4時
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張芝瑜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