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3號張春美、張小慧之更正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花院楓民子109訴字第2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春美、被告張小慧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293號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該當事人張春美、張小慧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其等送達之裁定                 正本一件,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春  美、張小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芝瑜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 發布日期:111-07-21
  • 更新日期:111-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