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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小字第349號被告黃竣杰即黃南昌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花簡楓民高111花小349字第3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竣杰即黃南昌之繼承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花小字第34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雅芳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被告黃竣杰即黃南昌之繼承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
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花
蓮市球崙一路286號)簡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黃竣杰即黃南昌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琬婷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