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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1號許秋月之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111司聲字第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1號公示送達事件,
應送達予相對人許秋月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1條第1、2 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許秋月送
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周彥廷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陳盈穎
相 對 人 許秋月 (遷出國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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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司聲71pdf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