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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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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號梅諾亞、梅諾拉、張雍容之庭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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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花院楓民寅110簡上字第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上訴人梅諾亞、梅諾拉、張雍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簡上字第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一次辯論期日,依法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而依職權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上午09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四、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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