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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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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8號陳德琳、王香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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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申111年度親字第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德琳、王香怡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8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德琳、王香怡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何依姍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申股
 

  • 發布日期:111-08-19
  • 更新日期:111-08-1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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