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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小字第282號蔡旻哲即蔡國平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花簡楓民未111花小字第2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旻哲即蔡國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花小字第28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旻哲即蔡國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謝佩真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 發布日期:111-08-26
- 更新日期:111-08-2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