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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小字第479號林胡志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花簡楓民月111花小字第4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胡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花小字第479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胡
志間給付簽證卡消費款事件,被告林胡志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
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庭期前隨
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庭(花
蓮市球崙一路286號)簡易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林胡志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胡釋云
- 發布日期:111-09-01
- 更新日期:111-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