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5號陳海南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宜111年度婚字第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海南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 陳海南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法院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儒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1-09-23
- 更新日期:111-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