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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簡字第44號蕭正治之庭期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花簡楓民良111花簡字第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正治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花簡字第4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該當事人蕭正治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簡易第一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政良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 發布日期:111-09-28
- 更新日期:111-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