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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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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小字第429號許文綺之庭期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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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花簡楓民良111花小字第4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文綺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花小字第42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該當事人許文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其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簡易第三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政良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 發布日期:111-09-29
  • 更新日期:111-09-2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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