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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104號張瑞祺(即蔡阿桂之繼承人)之查封登記函、鑑價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111司執信字第111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瑞祺(即蔡阿桂之繼承人)之查封登記函、鑑價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10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瑞祺(即蔡阿桂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信股書記官黃添民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