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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玉簡字第48號王月雲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花簡楓民未111玉簡字第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月雲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玉簡字第48號原告王文和等與被告王月雲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該當事人王月雲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訴訟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六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彥廷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 發布日期:111-10-07
- 更新日期:111-10-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