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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6號潘星凱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潘星凱之傳票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
事訴訟法第15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易字第46號被告潘星凱等竊盜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04月06日上午11時整,在本
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丁妤柔
中華民國111年10月07日
- 發布日期:111-10-07
- 更新日期:111-10-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