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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1號謝進宏之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111司聲字第1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11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謝進宏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謝進宏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純敏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相 對 人 謝進宏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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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司聲111pdf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