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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496號薛文夫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110司執明字第104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薛文夫之裁定正本1件(國外公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496號債權人陳民宗等與債務人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剩餘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明股書記官汪郁棨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