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調字第219號陳海珊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愛調111年度家調字第2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海珊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調字第21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海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