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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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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7號劉阿妮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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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宜111年度亡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阿妮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亡字第17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阿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儒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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