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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61號楊曉華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花院楓家和111婚61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曉華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婚字第61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陳佩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 發布日期:111-11-09
- 更新日期:111-11-0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