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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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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8號薛文夫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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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花院楓民源109訴字第3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薛文夫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8號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該當事人薛文夫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黃慧中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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