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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玉簡字第7號許芸甄之法定代理人許紜齊即許小玉(SRI RAHAYU)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花簡楓民彥111玉簡字第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芸甄之法定代理人許紜齊即許小玉(SRI RAHAYU)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玉簡字第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該當事人許芸甄之法定代理人許紜齊即許小玉(SRI RAHAYU)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再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慧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