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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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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小字第429號許文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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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花簡楓民良111花小字第4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文綺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花小字第42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該當事人許文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
             1路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政良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 發布日期:111-12-12
  • 更新日期:111-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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