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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原簡字第38號蔡德昌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答辯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花簡楓民雅111花原簡字第38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蔡德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答辯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花原簡字第38號原告金桂梅、金桂菊、蔡德昌、戚金桂蘭、
梁守仁、與被告林雯琪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該當事人蔡德昌應為送
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答辯狀繕
本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
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芝瑜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 發布日期:111-12-12
- 更新日期:111-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