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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矚訴、矚訴字第1號王霄鶴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告訴人王霄鶴之判決正本一件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被告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等公共危險案件、
110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潘堂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
告訴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