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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20號羅翊嘉之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申111年度親字第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羅翊嘉之家事起訴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20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羅翊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何依姍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申股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