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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補字第472號張俊賢之庭期通知、函、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花簡楓民簡111花補字第4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俊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花補字第4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該當事人張俊賢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
第三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謝佩真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 發布日期:111-12-27
- 更新日期:111-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