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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號林淑芳之言詞辯論筆錄、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花院楓民子110訴字第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淑芳111.12.20言詞辯論筆錄繕本、
函玉里地政事務所副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該當事人
林淑芳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
筆錄繕本、函玉里地政事務所副本,經依職權為公示
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淑芳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張芝瑜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 發布日期:111-12-29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