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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61號丁甄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宜111年度監宣字第1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丁甄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監宣字第161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丁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儒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01-03
- 更新日期:112-01-0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