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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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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26號葉家豪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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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更正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宜111年度監宣字第12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葉家豪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監宣字第126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葉家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儒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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