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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小字第616號馮文義之判決正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花簡楓民高111花小字第6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花小字第616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予
被告馮文義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琬婷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