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9號黃煥堂之庭期通知、起訴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花院楓民日111訴字第3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煥堂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煥堂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
             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黃煥堂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胡釋云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