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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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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執助字第3號王凱濤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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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111司家執助廉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凱濤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家執助字第3號債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債務人王凱濤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廉股書記官張芝瑜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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