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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補字第511號劉沅靈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花簡楓民高111花補字第5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沅靈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111年度花補字第5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當事人劉沅靈應為送達處所
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簡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汪郁棨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