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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小字第691號張乙玲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花簡楓民良111花小字第6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乙玲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花小字第69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該當事人張乙玲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
市球崙1路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政良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