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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8號善獲山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偉郎之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花院楓民永111抗字第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善獲山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偉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抗字第18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相對人善獲山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偉郎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善獲山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偉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胡旭玫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