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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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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補字第17號連德政之庭期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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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花簡楓民雅112花補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連德政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花補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該當事人連德政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
             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禹瑄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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