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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7號劉風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花院楓家宜112婚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風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婚字第7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謝語佳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