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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40號萬懿慈即萬慰慈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花簡楓民月112花小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萬懿慈即萬慰慈之繼承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花小字第40號原告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與被告萬懿慈即萬慰慈之繼承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該當事人萬懿慈即萬慰慈之繼承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訴訟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上午09時整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一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六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胡釋云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 發布日期:112-02-01
- 更新日期:112-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