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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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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717號莊明祥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明祥之查封登記函、鑑價函、詢價通知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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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111司執忠字第187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明祥之查封登記函、鑑價函、詢價通知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717號債權人賴竹君等與債務人莊明祥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忠股書記官張任萱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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