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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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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號魏永秀之庭期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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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花院楓民寅112訴字第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魏永秀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號清償借款事件,該當事人魏永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其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魏永秀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
             開言詞辯論(備註:請於112年4月21日前繕具答辯狀,附具相關證據,繕本逕送對造)。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林政良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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