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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75號許耀穎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睦111年度婚字第7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耀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7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許耀穎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法院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昀蓁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