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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12號鄭仁豪即林仁豪之執行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112司執明字第9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仁豪即林仁豪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1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鄭仁豪即林仁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明股書記官鄭慧婷
- 發布日期:112-02-23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