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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84號高立之庭期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花簡楓民良112花小字第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花小字第84號清償借款事件,該當事人高立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立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下午3時25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
286號)簡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政良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