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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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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1號狄臣孝之最高限額通知函、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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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112司拍字第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司拍字第1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予關係人狄臣孝之最高限額通知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3項、第4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關係人狄臣孝送達之最高限額通知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最高限額通知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徐代瑋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2-03-08
  • 更新日期:112-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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