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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84號吳家銘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家銘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112司執助孝字第1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家銘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8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家銘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孝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