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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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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字第73號呂智傑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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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花簡楓民彥112花簡字第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智傑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7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呂智傑間清償借款事件,該當事人呂智傑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下午2時整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四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經六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慧中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 發布日期:112-03-20
  • 更新日期:112-03-2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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