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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77號張玉華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和111年度婚字第7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玉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77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玉華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法院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佩姍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