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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140號吳鎂靆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花簡楓民良112花小字第1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鎂靆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花小字第14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該當事人吳鎂靆應為送達
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
市球崙1路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政良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