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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原簡字第38號蔡德昌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花簡楓民雅111花原簡字第38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蔡德昌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花原簡字第38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該當事人 蔡德昌應為
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
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禹瑄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 發布日期:112-04-13
- 更新日期:112-04-1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