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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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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李炳仁、李仁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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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睦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炳仁、李仁烈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炳仁、李仁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昀蓁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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